厂房租赁合同(五年期)
出租方(甲方):高志国
承租方(乙方):刘
经协商,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一、 出租房屋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座落在东郊城南立交桥东200米路南(以下称“厂房”),租赁建筑面积为360平方米。厂房类型为砖木结构。厂房门窗齐全完好。附属设施(上水管线、下水管线、照明电、动力电)齐全完好。
二、 厂房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厂房租赁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租赁期为伍年,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保证金及租金支付方式
1、乙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一次性交付押金壹万元整。租赁期满,甲乙双方进行房屋交接后,甲方15天内一次性退还乙方房屋押金。
2、第一年租金为贰万肆千元,第二年起每年加收上一年租金的15%~20%。年租金于每年7月20日前一次性付给甲方。超过交付日十天内末付租金,甲方按每天100元加收滞纳金。超过交付日十天后末付租金,视为乙方违约,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有权收回厂房,押金不予退还。
四、 其他费用
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保存相关收据或发票,于每年租金支付日一并交给甲方。
五、厂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主体结构因设计和构造原因发生损坏或存在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日常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尽量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厂房的影响。
4、租赁期内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和不损其外貌的原则上,乙方可以对原有厂房进行装修改造及在厂内空地上搭建临时用房,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但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开工,其费用或造成的事故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厂房转租和归还
1、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厂房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擅自中途转租转让,则甲方不再退还租金和保证金。
2、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3、租赁期满,乙方不得撤走或损坏房屋装修设施,其搭建的临时用房不得拆除,生产设备搬迁后,原水电设施不得拆除,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
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 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3、 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动迁、占地等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乙方应无条件搬出,在乙方搬出十天内,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交的押金和多余的租金。
4、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所发生费用,乙方应及时支付,如拖欠不付满一个月,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拖欠费用造成相应后果,由乙方负责。
2、租赁期间,甲方有权随时在厂内空地上进行房屋建设,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尽量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厂房的影响。
八、其他条款
1、双方如遇特殊因素,需要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甲方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壹万元作为违约金,如乙方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甲方收取的房屋押金及租金不予退还。
2、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贰分,双方各执壹分,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 方: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电 话:
乙 方: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电 话:
201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