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离婚协议如何签订
离婚协议如何签订
核心内容: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下面为您介绍离婚协议书该怎么签订。
离婚协议是有法律效用的,因此,签订协议时要有心平气和、保持理智,同时,协议内容要有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比如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由于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没有在协议当中体现出来,因此双方意见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方认为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另一方却认为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这样在不能协商一致情况下,只能诉诸法院。
另外,还要防止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隐匿财产,因此,不能做类似“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的约定,以避免离婚后丧失起诉分割对方隐匿的其它财产的机会。下面从几个具体方面来探讨如何签订离婚协议:
(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 “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这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因此,一般解决的方法只能诉诸法院。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3)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三十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二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时候诚信只是一句空话,男女离婚后常常还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
最后提醒一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1999年6月3日)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因此,如果因为夫妻离婚房屋产权人变更,是不用交契税的。这样,就可以避免房价1.5%-3%的契税。
(4)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我们认为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简单写省事儿又省力,节约墨水;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 “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们还是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5)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很
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6)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收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 ……此处隐藏725个字……具 的介绍信;结婚登记机关发给的结婚证. 二, 办理协议离婚必须符合的条件 1, 当事人双方须有自愿离婚的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 2, 当事人须对子女和财产作适当处理; 3, 办理过结婚登记; 4, 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 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 是街道办事处和市辖区的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其程序如下: 1, 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 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 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 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 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 批准.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 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四, 离婚证的法律效力 1, 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的凭证,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当事人即具备再婚的条件. 2, 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 在国外,离婚证的效力高于法院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例如中国公民(离婚者)要与 外国人在国外登记结婚,只要持离婚证,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就给予登记.如果持法院判决 书,调解书就得办理离婚公证后才能认可.国际上多数国家一般不承认离婚调解书的效力. 五, 注意事项 1,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 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2, 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3, 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不予办理.
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不予办理.
第四篇:签订的婚内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签订的婚内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1、不能依据合同法来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应当首先考虑适用婚姻法,然而婚姻法中并没有关于夫妻存续期间协议效力的规定。另外,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故夫妻之间的协议也不受合同法调整。涉及身份关系的离婚协议有效还是无效,不能用合同效力规则来判断。
2、婚内离婚协议,须经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合意确认才生效。协议离婚,虽以当事人双方的离婚合意为前提,却须经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才生效。即离婚协议只在当事人取得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时才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第八条中的“离婚协议”应理解为登记离婚中已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而非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
3、离婚协议内容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能是法院判断夫妻感情状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归属的一个参考。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很多时候并不一定都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由于
掺杂有感情因素的成分,增加了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内容的不确定性,因此,即便判决离婚,协议内容也不应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法院裁判可不受协议内容的限制。
综上所述,婚内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须经确认准予离婚时才生效,未经确认的婚内离婚协议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五篇:签订离婚协议后未离婚,离婚协议仍有效吗?
签订离婚协议后未离婚,离婚协议仍有效吗?
案情简介
张小姐因为丈夫周先生有外遇而提出离婚,双方就是否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周先生与张小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汽车均归女方张小姐所有。后由于周先生向张小姐保证一定认真悔过,故双方未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之后也仍然一起共同生活,之后半年,张小姐经常发现周先生与她人出入宾馆。周先生决定要跟周先生离婚,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依照原来离婚协议的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周先生认为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张小姐所有的约定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要求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分歧意见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是否有效,实践中发生了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小姐和周先生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的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适用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双方已经实际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此时,夫妻关系也应当已经解除。而张小姐和周先生虽然达成了离婚协议,但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故该离婚协议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并没有生效。因此,不应当支持张小姐的此项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小姐和周先生达成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张小姐和周先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有效,法院应支持张小姐的诉讼请求,判令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张小姐所有。
律师点评
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队胡珺律师认同第一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是关于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根据该条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故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
本案中,张小姐和周先生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故双方之前达成的离婚协议无效,法官应当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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