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各地教育部门每年都会相继开展打击替考作弊专项行动,依法从严治考。然而,即使是在这样的严防死守之下,“高考替考”的事件依然频频发生, **年央视曝光的河南“高考替考”事件,今年类似事件在江西再度上演,南方都市报记者卧底高考,曝光跨省高考替考组织,引发社会热议。基层认为,在全国总动员,各地各单位联合打击高考舞弊的形势下,相关人员依然有恃无恐地从事作弊活动,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惩戒机制不健全。一是法律空白。目前,我国刑法有关考试舞弊罪依然还是空白。对于考生,其相关的惩处依据仅限于相关部门的行政法规。比如替考行为,在我国刑法中,还没有对应的罪名可以适用,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尴尬:那些通过伪造身份证、准考证组织替考者被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判刑,而那些组织替考者持被替考者证件混入考场替考的人员,检察机关只能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二是违法成本低。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仅仅只有针对“枪手”和被替考的考生的相关处罚,对幕后的策划和组织者的具体处罚没有明确规定。与此同时,组织者及替考人员都能从中获取高额的利益,这就使得替考组织人员在有利可图、有法律空子可钻的现状下愿意“以身试法”,一本万利。
2、监督制度失灵。一是“内部失守”破坏监督环节。目前,国内针对“高考替考”的技术手段,包括指纹识别技术、身份证识别仪等都有极大提升,但是由于考务人员的“监守自盗”使得仪器和制度形同虚设。只要考务人员,包括主监考官、监考官、监控录像等所有相关考务人员被买通,那么替考过程就可一路绿灯、畅通无阻;二是考生信息制度漏洞破坏审批环节。在“高考替考”事件中,身份证、高考准考证申报制作环节存在极大漏洞。从调查中可以发现,只要相关审批环节的直接经手人或者办事员被买通,那么审批环节就会变成“走过场”。比如相片信息仅需将长相相似的考生和“枪手”相片进行PS处理制作假证件即可。
3、对替考组织的能量研判不足。梳理近年来的高考替考案不难发现,高考舞弊已经从早期的单打独斗转变为集团作战;从买卖答案、作弊工具、高考移民等钻空子行为,发展到冒名替考等内部运作,俨然形成一条以社会中介为纽带,以相关部门为主攻对象,连接考生、家长和“枪手”的黑色利益链。但是,主管部门对高考舞弊操作方式的演化、替考“枪手”组织的舞弊能量估计不足以及对当前“替考”形势的错误估计,没有与时俱进地改进防御及监管手段及相关程序。
高考被誉为我国第一大考,其在我国教育体制中的重要作用至关重要,高考舞弊行为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损害社会诚信与公平正义。我国教育体制的现状决定了高考仍是平民子弟面前最公平的一条获得再教育机会的途径,因此在这样一场决定数百万人命运的重要考试中,只要有一个替考成功的案例存在就会造成一名寒窗苦读、诚信赴考的学子被剥夺了原本属于他的受教育机会。可以说,这种社会诚信与公平正义的被破坏,无论是对个人和家庭的影响,还是对社会心理的冲击都是巨大而深远的,将引发公众对考试公平,甚至是社会公平的极大担忧;
2、破坏社会规则与秩序。可以说,被喻为全国第一大考的高考是我国目前监考最严格、制度最健全的考试,加上高科技防作弊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想舞弊并不容易。然而,即使是被媒体宣称为“史上最严高考”的2015年高考也依旧堵不住“高考替考”事件的发生。这种对规则与秩序的破坏极大地影响了人们对遵守社会规则与秩序的信心和自觉性,从深层次来看,将不利于我国社会各项制度的正常运行;
3、降低政府部门公信力。找“替考”的考生家庭大多都是依靠“权钱交易”实现高考的“暗度陈仓”的。那些因一己私欲与与高考舞弊行为沆瀣一气的内部人员及部门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更是对政府公信力的极大破坏,让群众质疑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与行政能力。
教育公平是最基本的公平。面对替考这一严重违反高考纪律的行为,不依法严惩相关责任人,斩断地下利益链,不强化制度执行,就不足以确保公正、伸张正义,因此基层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扫除法律盲区。从刑法层面填补替考行为的法律空白,使司法机关能对高考作弊利益链条上的每一个犯罪行为能够精准打击,同时针对“替考”行为制定“高代价”的违法行为惩处制度,真正实现法律对替考行为的威慑力。
2、增强多方监管力度。一是加强对考试流程、监管及预防手段的改良和完善,让考试监管手段的创新、改革和加强成为一种常态化,从而确保高考制度的公正透明及有效性;二是加强教育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学校的联系,构建部门监管“天网”,同时,完善纪检监察部门的第三方监管制度,实现监管制衡;三是加强对破坏考试秩序、组织替考作弊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任何参与其中的人员,包括:替考人与被替考人、组织者,都必须将依法依规处理,绝不姑息这种违法违纪行为。
3、加强多层面教育宣传。一是学校要加强对师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尤其是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让广大学生明白参与高考作弊对社会、对自身的严重危害性和高度危险性;二是加强考务人员的思想教育。提高考务人员对自身职责的认识,增强责任心,同时要使其认识到任何玩忽职守行为的后果将十分严重,因此不容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