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监察局:
为切实作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我委组织渔政执法人员对2011年以来办理的渔业行政案件进行了认真梳理,现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典型案例和做法汇报如下:
一、典型案例
冉仕祥违法电捕鱼案:<?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根据现场情况及询问笔录显示,我们认为XXX违法从事电捕渔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依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炸鱼、毒鱼、电鱼的,没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渔业行政处罚,
二、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具体做法
对于违反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或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大,不易把握,同时较大数额罚款是针对破坏渔业资源特别严重、渔业违法影响较大、逃避、抗拒检查等等。渔政机关在处理本案时,考虑到本案管理相对人违法从事电捕鱼作业时间不长,非法获取的渔获物较少(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