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永久保管期限
1.本机关年度及年度以上工作总结、工作计划;
2.国民经济统计年报;(经发局/企业服务部存档范畴)
3.上级机关任免、表彰、处分涉及本机关及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文件资料;(人事档案)
4.本机关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本;
5.上级党委、人民政府讨论涉及本机关工作的会议纪要;
6.上级政府(上级政府分管业务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及规范性文件。
二、10年保管期限
1.临时机构成立的文件;
2.上级党委、人民政府下发的简报性文件;
3.安排阶段性工作和临时性工作的文件;
4.无批复的请示;
5.常规性工作文件(如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等);
6.下级部门上报的工作总结、计划类文件资料;
7.上级单位下发的工作总结、计划类文件
三、30年保管期限
除永久保管、10年保管期限和不需保存范围之外的文件资料外,均属于30年保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