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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新招录工作人员进编手续办理时间节点的请示

时间:2024-01-17 02:18:57
关于事业单位新招录工作人员进编手续办理时间节点的请示[本文共771字]

当前,新招录工作人员办理进编手续的时间节点是在入职工作6个月试用期满日,经考核合格办理进编手续。从近几年的实际操作来看,此时间节点办理进编手续对劳动者6个月试用期内的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主要如下:

1、存在问题:新考录人员试用期内实际在事业单位工作,但因未落编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能按事业职工缴纳,工龄和职称聘任时间不能连续计算。经过人社局多次协调各用人单位、财政局、社保局、机关事业保险局、失业保险局,历时半年仍有部分业务不能办理。

其中,经过协调相关机构,试用期养老保险业务因未进编制,只能在社会保险局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待试用期满进编后转移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继续缴纳,涉及部门多,程序复杂,各单位经办人员和职工普遍搞不清楚。一些原在异地缴费的新考录人员,需多次请假往返异地社会保险局、机关事业保险局协调办理。如果已进编制,则只需去异地办理一次,进了编制可以按月缴纳,不再需要办理补缴核定和单独向财政局申请补缴经费,政府、人社、社保、财政、单位之间不再需要单独行文、签字、审批、核定、申请经费、拨款、单位补缴、登记等等繁琐的程序。

试用期工伤保险,因未进编,无法缴纳。

试用期失业保险,因未进编,不能按事业单位缴纳。

试用期医疗保险,因未进编,需单独申请经费缴纳。

2、已出现的案例。已有部分2018年以前招录人员试用期内养老保险补缴因养老保险政策变化而不能补缴;有部分人员因异地机关事业已缴养老保险,但在桦试用期内未进编制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造成养老保险关系断缴;有1名在试用期内生育涉及医保报销事宜。另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试用期内发生工伤而无法工伤保险理赔的风险。

为解决上述问题,为人才流入提供更加高效的服务、提升人才流入便利度,保障新招录人员试用期内各项权益,建议我县新招录人员进编手续办理时间节点改为和新录用公务员办理进编时间节点一致,即取得录用通知书日(试用期开始日),依据录用通知书办理落编。同时,严格试用期考核标准,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依规解除录(聘)用关系,销减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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